去任之時,內(nèi)衙丁仆,有將衙署門欄作柴薪者,有信忌諱恣意毀壞者,有將花卉樹木斫伐者,意在不肯留與后人。不知一草一木,皆朝庭賦稅、百姓脂膏所成,歷任以來,享用已久。今將去任,當(dāng)思報國恤民,果有事不稱職,猶當(dāng)自愧。奈何以有用之物,任情暴殄,又復(fù)累民修葺耶。況后官與己,原無仇忌,小量至此,可發(fā)大笑。宜先朱示禁約,實貼三堂。
——清·徐棟《牧令書》
官員去任,就把舊衙署故意毀壞,據(jù)說還是一種風(fēng)俗,實在匪夷所思。從一些資料看來,舊時確實有這樣的惡習(xí),官員離任時,毀壞衙署,砍伐樹木。這可以從一些官箴書的批評,以及一些官員的日記和回憶錄中得到佐證。
黃六鴻在《?;萑珪分姓f:“其衙門窗隔門戶,以及櫥灶等類,皆系民膏民力所成,而本官眷屬藉以棲息者,歷有年所。若反而思之,茍有惠澤及民,飲食寢處,庶無余愧否?則仰屋彷徨,應(yīng)汗流浹背,寧敢毀已成之工,又累百姓金錢乎?宜嚴(yán)諭家人,毋得妄信俗說,擅毀一椽寸木,查出定行重責(zé)。出示實貼,三堂共加遵守可也。”
杜鳳治在日記中記載說,兩廣總督瑞麟死后,其親屬家人把督署一切物品拆下帶走或賣錢,致使辦事的官員不勝負(fù)擔(dān),聽說督署唯有地皮沒有刮走。杜鳳治還說,每逢督撫學(xué)政藩臬到任,兩首縣要為之修理衙署,添置用物,無不賠貼大宗銀兩。連總督這樣級別的人,自己死了,家人臨走還要破壞。新官上任,不得不重新花錢修建衙署。在督撫這一層級,修理衙署的任務(wù)就落到督撫衙門所在地的首府首縣身上。當(dāng)然,督撫會出面協(xié)調(diào),這些花費最后攤派到全省各縣衙門頭上,由各衙門長官捐贈彌補。
褚英在《州縣初仕小補》中說:“前后任交接,雖至親契友,未有不芥蒂。……而家人輩不無藉詞毀窗破門,甚至乘機搬運什物。致爾彼此于心耿耿,落同人話柄。”
在甘肅當(dāng)過布政使(相當(dāng)于副省長)的張集馨,在《道咸宦海見聞錄》中提到,甘肅按察使明旭的母親在衙署去世后,明旭丁憂,必須離開崗位和衙署。這個明旭本來是一個貪官,他離任時,接任者和祥,是明旭的拜把子兄弟,原為蘭州道臺,卻迫不及待地催促明旭搬離,結(jié)果明旭走的時候,就把按察使衙門的什物窗槅,以及隔間門扇板片頂篷,一概拆毀。首縣請和祥去衙署看修復(fù)情況,看到被拆毀的衙門工程浩大,急切不能完工,十分沮喪,切齒怒罵,然后就揚言明旭母親去世后棺槨等一切都是別人所送,明旭一分錢都沒有花費;而明旭也揚言和祥索要好處、收受禮金等丑事。
官員離任或去世離職后,他的私人團隊主要是官親和長隨們就把官署拆了,能搬走的都搬走,能變賣的都變賣,不能變賣又搬不走的,就肆意砍伐毀壞。其原因有多種,一是認(rèn)為不拆不吉祥;二是官員本質(zhì)壞;三是前后任官員交接中不愉快,離任官員借機破壞報復(fù)。另外,也可能是家人長隨之類貪婪,長官約束不嚴(yán)等等。
當(dāng)然,也不是所有的官員都這樣無德。黃維玉在《陸清獻(xiàn)公蒞嘉遺跡》中說:“舊例,官出署,凡署中物件,一概搬取。公出署,官物悉留于內(nèi)。所攜者,來時繩床竹幾破籠舊箱,及圖書數(shù)扛而已。觀者無不嘆息。公將出署,凡署中物件,概行查檢,茍有缺壞者,公即買來賠補,以償原數(shù)。”這里所說的公,就是陸隴其,是康熙時代中國著名的廉吏、學(xué)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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